2025年二建法规 115个 《历年高频考点》背会上岸

04-11来源:很i学教育作者:很i学阅读:2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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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试攻略

2025年二建法规 115个 《历年高频考点》背会上岸

考点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共同上级机关裁决)

⑤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制衡原则)

⑥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2、动产交付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4: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1、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⑥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2)居住权

①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③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④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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