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07-03来源:很i学教育作者:很i学阅读:20次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一级建造师是我国建筑行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注册管理机构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受理和初审的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和审批机构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于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民航、通信与广电等专业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则由各专业相关的国家部门负责。

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应该首先受聘于相关企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人事关系证明。

一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人事关系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等。

申请延续注册必须完成继续教育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时间应在期满30日之前。有关一级建造师注销的规定,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明确说明。

申请注销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证书原件、执业印章、符合注销要求的证明材料。而证书或者印章丢失之后,可向所在身份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需要的证明材料有:《遗失补办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以上是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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